這件事馬英九的主張很簡單,為何在明明他還在接受調查,未被定罪,為什麼檢警可以對外向媒體大肆宣揚他的詳細案情內容?
我覺得他的主張一半對,一半錯。
🎸依照刑事訴訟法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這句話很簡單,就是讓檢警調查單位不要在事情有定論之前(進入審判以前)就大嘴巴,理由大概可以分兩個:
第一,官兵捉強盜,一定都是秘密進行,不會大肆宣揚說「我要來抓你啦~」,不然嫌犯早跑光了,而且如果從檢警的公開資料之道他們持有什麼證據,嫌犯就可以先去滅證。
第二,調查只是懷疑,最後是讓法院判斷有沒有犯罪。讓只是懷疑的東西大肆宣揚,萬一經過審判發現他根本沒犯罪,那他不就蓋雖小,當過街老鼠給人罵,檢警也不會出來說「拍謝啦搞錯了,大家不要罵他」。
因此,調查馬英九洩密案的單位,【原則上】都是不能對外洩漏任何案情內相關資訊的,包含人、事、時、地、物。
🎸不過,同一個法條也規定,例外在【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時】,允許檢警可以公開調查中知道的事情。
馬英九的身分太特殊(前總統欸),又涉及重大案件(有無濫用總統地位洩密)。位居總統地位之人是否有濫用職權、有無犯罪,這件事情人民應有知的權利,更涉及法律爭議(總統權利界線),牽涉公共利益,如果檢察機關基於這個理由而轉達媒體來廣達大眾,在我看來這樣是合理的例外情況。
🎸如果是我們這些市井小民的案件呢?
反過來說,如果是我們這些市井小民的案件,也許是哪個神棍詐騙了阿伯、隔壁老王偷竊銀樓、媒體藝人公然侮辱或誹謗,嚴重一點到常見的酒駕、傷人,其實就沒有特定的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可以讓偵查機關來外洩案件內容。
就算說有好了,我想人民比較在意的應該是嫌犯抓到了沒、沒抓到的話在哪個區域、怎麼幫忙抓人通報…,而不是鉅細靡遺的犯罪調查內容,或著是被告的個人資訊、親友環境。這些內容不會幫助調查,只是會落人口舌或給人貼標籤,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嫌疑!還不確定有沒有真的犯罪!)來說都相當不公平。
偵查公開一直是實務上的一個大問題,法條明明寫得很清楚「不公開」,但結果卻是「大公開」。馬英九的一個主張很有道理:為什麼媒體報導中,會有這麼多「檢方發現、檢方認為、檢方掌握、檢方質疑」?檢方如果不承認洩漏,不就是暗指媒體無中生有?
也許在馬英九的案子中有特殊因素需要公開,但其他案件是否有公開的必要、公開的界線又在哪?這真的是一個大問號。不曉得馬英九告不告的成,最後法院又會不會給清楚的答案。